
黄志光律师维权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建行应返还我的储蓄卡卡年费、账户管理费!
2008-09-16 16:04:49 来源:黄志光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通过在报刊及营业网点发布通告的方式收取年费、账户管理费不合法,而将开户行建行某支行起诉到石家庄市某区法院。案情是这样的,1999年,原告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为了发放工资方便,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员工办理建行发行的龙卡,当时该卡不收取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后原告的龙卡在2004年11月、2005年4月、2006年5月共被扣收了30元年费、在2005年9月、2005年12月、2006年3月、2006年6月共被扣收了11元账户管理费。经原告查询,建行的工作人员称,建行某分行在媒体和营业网点发布通告,对该行发行的龙卡收取年费,标准为10元/年。账户管理费也是建行在单方发布通告后收取的。原告黄律师认为建行以通告的方式擅自变更合同收取年费、账户管理费,侵犯了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擅自变更储蓄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员工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发行的龙卡(储蓄卡)时,该卡是不收取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并且在2004年11月之前被告未扣收过年费、在2005年9月之前也未扣收过账户管理费。既然合同未约定原告使用的龙卡需交纳年费、账户管理费,被告要收取上述费用即为对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所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擅自变更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在储蓄合同的条款中未约定被告方有权收取龙卡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所以被告扣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行为是以擅自变更合同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龙卡账户扣收的年费、账户管理费及其相应的利息。
二、被告发布的通告内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通告是无效的
被告的代理人称被告收取年费、账户管理费是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的规定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据的。我们认为,这是被告代理人将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混淆在一起了,一方面被告的收费行为是一个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另一方面收费行为对在通告发布前已办理龙卡的消费者而言也是一个变更合同的行为。被告代理人的观点是只要被告收费得到了行政许可,履行了行政规章规定的义务,那收费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符合行政规章的要求只是被告收费合法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收费行为作为一个变更合同的民事行为还应当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被告代理人恰恰回避了这一点,因为他们知道对此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并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显然《办法》的效力是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即使被告按《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也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被告单方擅自发布通告收取年费、账户管理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为被告在未增加服务的前提下增加收费,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被告方所谓的已给了消费者“选择权”,只是让消费者要么被迫同意被收取年费、账户管理费,要么解除合同,消费者根本无法就变更合同发表意见,这难道合理吗?这分明就是被告利用其强势主体的地位,以发布通告的方式对消费者作出的霸王条款。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发布的通告应当是无效的。
三、被告将原告不作为的默示视为原告的意思表示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在收取年费的通告中称,如持卡人或开户人在通告期间内不办理退卡或销户手续,选择继续持有我行储蓄卡或选择继续在我行办理结算,通告期满后我行将从其储蓄卡或账户中自动扣收年服务费。这显然是被告将原告不作为的默示当成了原告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就将原告不作为的默示视为了原告的意思表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原告黄律师认为被告收取年费、管理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令人遗憾的是,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黄律师的诉求,此案反映出消费者维权的艰难,尤其是针对像银行这样的强势主体维权就难上加难。但我始终相信,只有通过大家不断的努力,我们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受到保障。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大家都在看

2012年11月6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10月5日两艘中国货轮上的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的泰国流域全部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