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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寻线索 事后反悔拒付款被告上法院
2008-11-06 16:05:31 来源:黄志光律师
案情: 2006年10月4日晚上12时许,某县槐树村村民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某市胶东镇驻地,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过公路的妇女陈某相撞,致陈某死亡。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同年10月7日,家住某市兴达镇某村的陈某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告知愿意提供线索。当天,在陈某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
同年10月19日,警方根据于某给纪某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此案看似了结,但一波刚平,一波又起。线索提供人于某多次所要10万元悬赏金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纪某、田某告上法庭。
但纪某表示,当时悬赏只是想着要为母亲讨回公道,找到那个肇事司机,他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写下的悬赏金额,而他认为目击者也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线索破案。但是于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纪某就应该付给他赏金。
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那纪某是否应当将10万元悬赏金交付于某呢?
评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看到要约后,告知愿意提供线索,这是于某对纪某所发要约做出的承诺,承诺到达纪某时(纪某得知该承诺时)生效,该合同成立。继而,于某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后于某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并且警方根据该线索将肇事者王某抓获,说明该线索是真实可靠的。即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纪某亦应该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给付于某10万元钱。至于纪某所称,目击者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线索破案并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效力,因为支付10万元是纪某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并不干涉。
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发出悬赏广告时一定要冷静、慎重,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发出悬赏广告,否则广告一旦发出,悬赏广告发出人就会受该广告约束,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咨询电话:13111533577 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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