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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可撤销
转载文章  时间:2008-12-04 17:22:04  点击查看评论

案情:1999年6月10日,王先生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了保险证。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年龄45岁,领取标准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自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于1999至2005年按年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王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保险金,人寿公司只同意按每月100元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先生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人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06年6月、7月和8月共3个月的保险金合计3000元。法院判决认定:王先生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是《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B型)条款》,其领取保险金的月领标准是100元,人寿公司关于保险证上记载的月领1000元系笔误。故判决人寿公司给付王先生2006年6月、7月、8月的保险金合计300元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王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人寿公司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寿公司在向王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七年王先生每年向人寿公司缴纳保险费,人寿公司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都未能予更正。直到2006年6月,王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人寿公司才发现上述笔误。人寿公司行为足以导致王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王先生要求撤销1999年6月10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人寿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除应将王先生交纳的保险费退还外,还应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但先生要求人寿公司双倍返还保险费、赔偿其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撤销人寿公司与王先生于1999年6月10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人寿公司返还保险费16936.01元、赔偿占用保险费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

评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包含错误和误解两个概念。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和表达错误,相对人的理解和表达错误,以及表意人的错误陈述等情形。本案中,保险证上人寿公司误将月领100元写成了1000元,就属于表意人表达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本案中王先生有权要求撤销该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并赔偿损失。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就会消灭。

法律咨询电话:13111533577    黄志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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