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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反复碾轧应承担何种责任

2008-09-03 17:41:11 来源:黄志光律师


撞人后反复碾轧应承担何种责任

  撞人后反复碾轧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某小区老人王某散步时,突然被一辆飞快倒车的轿车撞倒,小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该车反复碾轧老人五次后肇事司机李某才下车,察看伤者的情况。事发约3分钟后,李某报了警。伤者在被送进医院后不治身亡。

  李某在交警队第一次做笔录时,说自己以为倒车时撞的是垃圾桶,不知道撞的是人。当时,交警没有得到小区监控录像资料,因此只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司机在交了8万元押金后就离开了交警队,后交警再次通知其核实情况时发现该司机失踪。

对于本案,死者家属认为反复碾轧死者的行为是故意的:“倒车碾轧后有过两次长达十余秒的停顿,是经过认真思考后做出的决定。”死者亲属举例说,“开车时,就是稍微垫一个小石子都感觉得到。倒车时,如果碰到了东西,肯定有感觉的。作为车主,被碰后,会担心自己车子擦伤或轧上什么东西,本能反应都会下车看一下。”一些出租车司机、资深驾驶员和当地汽校教练也认为这种情况不可理喻,不合常理。那本案中司机李某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评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分为两部分来看,即李某倒车撞到老人的行为和反复碾轧老人的行为。如李某撞到老人并致其重伤,则李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该罪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人要问为什么撞到老人不够成交通肇事罪呢?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的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是按其他罪名定罪量刑。如本案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例如公路上,则李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本案是发生在小区内,应当不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够成交通肇事罪。

 至于李某反复碾轧老人的行为,如能证明他在知道撞人的情况下实施反复碾轧则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手段非常残忍。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认为这时李某实施反复碾轧是为了减轻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某些司机心中存在着一种恶劣且残忍的想法,认为撞伤了人比撞死了人赔偿还多,为了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便凶残的实施反复碾轧,这是一种极其恶毒的犯罪行为,是极端自私的表现,难道为了使自己的赔偿责任小一些,就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吗?当然这样的人都不会得逞,相反还会使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来李某由于过失撞了人可能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进行民事赔偿即可,但如果明知撞人还反复碾轧,那这种恶劣行径就使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在给他人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一生。因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很可能被判处死刑。

综上,黄律师认为,如李某将老人撞成重伤又碾轧致死,则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黄志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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