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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需要返还吗
2008-10-06 16:53:31 来源:黄志光
案情:去年8月,小张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小刘,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逐步发展,根据当地风俗,小张付给了小刘彩礼20000元,并送给其钻戒、项链等,价值8000余元。可就在两人准备结婚时,感情却出现了意外,导致两人最终分手。随后,小张多次托人向小刘索要彩礼,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小刘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刘未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对婚约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是出于自愿而主动赠与,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赠与,故婚约解除时,彩礼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赠被告财物,形式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刘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那如果男女双方分手,彩礼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返还呢?
评析: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女方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送聘礼或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如双方分手,彩礼是否返还得看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可见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而且在该条(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还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即不离婚就不能要求返还。如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要求返还彩礼,很难得到支持。
作者:黄志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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