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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2008-08-14 12:50:52 来源:黄山
说到见义勇为总令笔者感到热血澎湃,对英雄们的义举笔者感到非常敬佩。但是看到许多英雄在见义勇为后所面对的困难、压力,或者给其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又令人感到寒心和痛楚。所谓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既然奋勇的去做正义的事情,就应当受到政府、社会及公民的肯定与鼓励,并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的奖励,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许多英雄在见义勇为后处境艰难,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见义勇为后使他们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下面我想通过两个事例来说明两位英雄见义勇为后的处境:
2004年10月23日上午,在重庆开县丰乐镇乌杨村一渔塘处的公路上,一辆载人中巴车开入塘中,村民金有树率先奋不顾身跳入塘中,打烂中巴车后面玻璃,将被淹的19名乘客抢救上来。他却因救人呛了水而患肺病,以致病情恶化,耗用了近万元的医疗费还不见好转。2005年2月转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经检查是肺出血,要作切除手术,预计医疗费4万余元。在无钱继续治疗时,曾经向各有关部门求救。遗憾的是,金有树发出的一封封求助信(他在信中说:“我救了19人的生命,求县长救我的命。”),却没有引起及时反应。致使无钱医治,与世长辞。(见《重庆晨报》2005年3月13日)
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冒着生命危险,把19人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他为此付出的却是生命的代价。然而,就在他从救人到去世的4个多月里,他的处境怎样呢?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他把别人救活了,自己却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病死。像这样的后果,相信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不愿看到。我真的不明白,为何一位救人英雄的结局竟是如此的悲惨?善良的金有树曾纯朴的相信:我救了别人,别人也会救我。可现实却是那样的残酷:他救了19个人,最终却没有一个人救他,甚至在他死亡后,被救的人也没有一个去参加他的葬礼。他本来是不会死的,完全有活的可能和希望,但却由于无钱医治,求助无门而活活的病死。这样的事,即使在普通的百姓身上,都是不应该发生的。现在却真实的发生在一位救人英雄的身上,这怎不令人伤心欲绝?
另外一个故事是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一位名叫郭春晖的青年身上。郭春晖,网名冷星峰,23岁的他,是中钢邢机公司一名普通职工,自幼双耳失聪,一直秉守正义和爱心,2006年9月18日晚,在阻止两名小偷行窃时,被穷凶极恶的歹徒砍断颈部动脉,因抢救无效光荣牺牲。生前他用他的正义感,用他的责任,用他的爱心,用他的热情,用他的善良感染着所有认识他的网友。2006年8月份以来,郭春辉曾在网上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小偷”的帖子——他对在邢台的“小偷” 猖獗的行为很是痛恨。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要与“小偷”斗争到底,这位失聪青年在关键时刻的英勇表现更是让多少正常人汗颜!
2006年9月18日,郭春晖和几位朋友在闲逛的时候看到有小偷在行窃,大胆站出来去阻止。可是没想到穷凶极恶的歹徒抽出刀子砍向郭春晖,将郭春晖的大动脉(脖子)几乎砍断——当时,他的脖子血如泉涌.尽管是这样,他还是用手捂住伤口奋力去追,终究因失血过多倒在了马路上。后虽经全力抢救,但由于伤势严重,英雄还是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英雄就在我们的身边,英雄不应该孤单无助,英雄应该受到大家的尊重,可是据在场人员讲,当他的朋友把郭春晖抬上车的时候,因为他浑身上下全都是血,旁观的甚至没有人敢去帮把手把他抬上去。还有报道称,多辆出租车也对他拒载,被窃的失主也没有露面。人们竟如此胆小怕事?竟如此冷漠?大家是不是应该对照英雄,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①
看到以上两个真实的例子,我想大家的心情和我一样沉重,我认为做了好事得不到应有的肯定与奖励,反而使自身和家庭受到伤害,这是许多人见义不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和社会公众的冷漠尤其是被救助者的冷漠更使得有心见义勇为的人不敢为、不能为。这就导致了一个恶性循环,能见义勇为的人本来就少,实属难能可贵,如再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且难以获得帮助,那见义勇为者会更少,直至消失。这无疑是社会的悲哀!汪国真在诗中说:“有些悲剧的深刻意义不在于一个勇敢者的生命死了,而在于更多人的灵魂死了。”
怎样才能使社会风气有所好转,使英雄流血不流泪呢?我想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说到此处,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而使得当地的社会治安每况愈下,犯罪分子横行霸道。例如:有报道称,有的警察对街头扒窃表示无能为力,让当事人去找领导反映。我想如果警察对小偷无能为力,那普通百姓又能如何呢?无论有多大困难,警察都不能对小偷无能为力,否则即是失职的表现。相信只要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心竭力地为人民服务,困难总是有办法解决的,社会治安状况也会有所好转的。
2、对那些忘恩负义的被救助者,应当予以曝光,让他们受到舆论与良心的谴责。有一些失主在被好心人提醒后要回了被窃的物品,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而见义勇为者则往往受到小偷的纠缠与报复。因为缺少证据很难将小偷绳之以法,甚至好人反遭到诬陷。所以,应为被救助者设定更多的义务,让他们懂得感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见义勇为在民法上称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未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见义勇为者)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受助者)。在未抓获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然后再由本人向犯罪嫌疑人追偿。这样就不会再发生金有树大哥那样的悲剧了!
3、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充分的帮助。现在一些地区已经设立了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获得救助的条件过于严格,救助标准低等,希望今后能不断加以完善。笔者认为,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受助者也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基金可以保证英雄们不会因见义勇为而在物质方面受到损失,而且还能获得适当的奖励;在英雄们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基金也应当给予英雄们适当的奖励,以表达社会对他们的肯定与鼓励!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及企业捐助未辅,还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使救助基金的收支能够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
4、在社会上掀起一股弘扬正气,学习英雄的高潮。时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见义勇为者奋勇的与歹徒搏斗,而围观的众人却无人施以援手,眼睁睁的看着歹徒行凶后离去,结果多是导致英雄受伤,甚至牺牲。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起完备的惩恶扬善机制,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帮助别人也是在帮助自己,今天围观别人,明天就可能被围观,毕竟人的一生不都是平坦的。只有互相帮助,社会才能更加文明与和谐!
综上,就是笔者对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的一点粗浅的看法,希望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都能够关注见义勇为者,因为他们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让我们怀着感恩的心使英雄流血不流泪!
作者: 黄 山
参考文章:
①百姓英雄——郭春辉(来源月儿36的博客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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