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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黄片应当受到处罚吗
2009-08-10 15:53:30 来源:黄志光
下载黄片应当受到处罚吗
案情:电脑中存淫秽视频被罚
28岁的任超奇和同为南阳市民的李晋是生意伙伴,二人在南阳光彩大世界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
任超奇说,网警当时顺便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后,就扣押了电脑主机。任超奇称,这部淫秽视频是他2007年11月从网上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有结婚,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观看。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处罚的依据则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随后,舆论哗然。
9月17日,任超奇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他称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违法值得商榷。 (见东方今报9月18日A09版)
9月26日下午,警方公布复议结果,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为任超奇是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因此撤销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评析:笔者查阅了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管理办法》应当属于规章。规章的效力显然是低于法律的。
反对对任超奇进行处罚的一方的主要观点是《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由于旧法的原则,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下载淫秽视频作出规定,所以不应当依据《管理办法》对任超奇作出处罚。笔者对他们的观点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认为,下载当然属于复制的一种方式,所以即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任超奇进行处罚也是合法的。
综上,笔者认为,即使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任超奇进行处罚也并无不妥。但这又牵扯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将淫秽视频下载到自己电脑中不进行传播也要受到处罚显然打击面过大,并不符合立法目的,所以,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应当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的“复制”作出解释,复制应当是指为了传播而进行的复制,或者将该条中的“复制”修改为“复制并传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公安部门执法。
作者:黄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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