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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泛滥谁知过
2008-09-10 16:34:55 来源: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爆出令人瞠目结舌的垃圾短信制造内幕。这些垃圾信息的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而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国内短信群发业务公司老大——分众无线遭重点曝光,该公司被指日发数亿条垃圾短信,手握全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用户的个人信息。
如果说“3·15”之前全国人民对垃圾短信的态度是“很烦很无奈”,那么现在多半变成了“很怕很震惊”。2亿多人的姓名、号码、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消费偏好、收入高低居然被一家商业公司弄得门儿清,随时供其分门别类、定向发送垃圾短信,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这家公司怎么就能搜罗到如此海量的个人信息?(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毛颖颖 )
通过记者的调查,相关的个人信息很可能是通过有关单位泄漏的,例如在银行、车管所、电信公司、医院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都需要提交相关信息,分众传媒很可能是通过以上这些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获取的相关公众信息。当然,获取的途径应当是非法的并且这背后有着巨额利益驱动。 如果任由垃圾短信如此发展,那结果就是所有用户的手机都将成为手中的“垃圾桶”,用户将很难从中找到真正有用的信息。
垃圾短信泛滥,我想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难以对泄漏公民隐私的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明确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是通过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这无法对公民隐私形成完善的保护,因为严格的说,泄漏并不等于宣扬,所以现有的法律难以对泄漏公民信息的行为产生进行处罚,更谈不上严惩。这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放任
垃圾短信的传输,是由提供信息通道服务的运营商来完成的。那么,安全信息保障的责任人必然主要是信息通道的提供者。比如信息通道安全性的管理,诸如群发信息的监控,涉及色情服务、非法交易及垃圾信息的甄别和拦截等措施,相对于手机用户而言,只能是运营商有能力完成。所以这种通道的安全信息保障义务必然是运营商要承担的。而且信息通道的安全性保障措施是应当在信息通道建立的同时完成的,并在运营中不断完善。
信息通道的运营商不应以自己不是执法部门,无权认定某个信息是否合法,无权对发出相关信息的手机单方面进行停机处理等理由推卸自己的义务。拦截诸如武器买卖、色情服务、非法交易等信息不需要司法机关的授权。采取对发布这种信息的手机进行系统屏蔽单方面停机或注销号码,也完全可以通过“入网合同”的明确约定来控制完成。
综上,我认为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对通过非法途径(例如:买卖)泄漏公民信息的,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电信运营商必须切实履行义务,使垃圾短信无法通过其平台进行传输。相信通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垃圾”会远离我们,明天的生活会更加洁净与和谐!
作者: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占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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